青岛市教育局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提醒函

    2024-09-05 13:34    阅读:0      【字体: 打印 分享: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APP违规收费问题排查整治的通知》(鲁教财函〔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二、严格做好收费退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学校收取费用应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对于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受教育者有权拒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费的政策规定,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应退费用。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学校不得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学校不得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中小学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收费。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上述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校服,不得委托家委会代收取校服费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收取费用,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提醒函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凡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核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要公开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青岛市教育局 
2024年9月3日